索引号: 002489479/2020-2508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市发〔2020〕164号 成文日期: 2020-06-10
发布单位: 市城乡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20-0007
关于《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汇总表
时间:2020-06-12 17:24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600

本文件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第21条规定》,经批准,采用简易制定程序。2020年4月30日召开意见征求会议对外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4条,其中采纳2条。

反馈单位

序号

反馈内容

是否采纳及原因

钱投

1

建议把讨论稿第5页第2行“杭州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价格风险幅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规定执行”建议取消,或修改为“原调价办法有失公平造成后续工程难以实施的项目,考虑疫情影响,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影响情况按照杭建市发〔2018〕579号原则协商调整”。

理由是跨年度项目工程涉及的人工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参照文件不同。一、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执行的: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纳入财政管理专项建设资金(不含市区拼盘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市级做地主体建设,或市区拼盘资金由市级部门建设的建设工程,其人工价格风险幅度为6%,单种规格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为10%;二、杭建市发〔2018〕579号执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人工价格风险幅度为5%,单种规格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为5%。故参照杭建市发〔2018〕579号规定执行需要考虑跨年度的老项目,否则影响结算口径。

不采纳,文件第三大点第3点已经明确。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1

建议把“工程正式复工之日: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证确认的复工日期为准,因考虑政府或业主单位要求复工,但实际未达到复工条件的。”中这个工程正式复工之日建议改为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证确认的复工日期为准。

采纳,文件已作相应调整。

2

建议把“停工期间的损失中,采用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项目,如果合同专用条款无约定的相关问题。”改为合同专用条款无约定的,疫情造成的停工损失由发承包双方确认。

不采纳,工程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17条中约定,承包人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

施工降效费计算指南中非得两种计算方式可任选一种中的第一种方式中一、二级疫情防控响应等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非常少,甚至出现像降水、联络通道持续冷冻实际完成工程量为零的情况,此种方法不适用且易作为协商首选,该方式对施工单位极其不利,建议该种方式取消,只保留第二种方式: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不采纳,降水、联络通道持续冷冻实际完成工程量为零该现象的施工降效费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协商确定。

4

建议修改停工期间的损失中(2)、(3)条施工机械、周转材料费用的处理计费分摊比例问题,首先机械停滞台班费用分为两部分:自有和租赁。自有机械:机械停滞费=台班折旧费+台班人工费+台班其他费用。租赁机械:按租赁价。分摊比例问题:指南中不需明确“50%以内”这一具体数据,改为由分承包双方协商分摊。

不采纳,与财政部门协商后确定的该标准,仅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省一建

1

施工降效补偿天数,是否可以明确一个最少的天数,其余增加天数由发承包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不采纳,施工降效补偿天数由发承包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2

关于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的调整。土方的涨价,特别是土方处置费,很多码头都在保证亚运等重点重大项目,对一般项目无法出土。费用是否可以补助?

不采纳,土方涨价不属于因疫情产生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文件。

3

关于疫情防控措施费第三页疫情防控措施费(包括现场劳务工人及施工管理人员)EPC合同应理解为给予补偿承包人。那第四页“项目停工期间工地留守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增加的防疫管理和防疫物资等费用,另行在第四条“停工期间损失处理”第(一)款中的留守人员费用标准中予以考虑。”EPC合同能否给予计算补偿承包人?

不采纳,发承包双方自行协商。

4

第五页停工期间的损失处理“因疫情防控导致停工期间,承包人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人员(劳务人员及管理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这里“留守人员”是指在工地以内的管理人员吗?但未到工地的管理人员是否可视实际薪酬发放情况给予补偿承包人。

不采纳,留守人员指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人员,其他未到现场管理人员补偿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5

第六页停工期间的损失处理对于施工机械停滞台班费和周转材料使用费,明确信息价或询定价50%以内协商确定分担的费用,会给发包人误导50%以内再按比例,为了保障施工方的利益,是否取消50%较妥,能否改为“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发包人承担比例不高于50%”?

不采纳,与财政部门协商后确定该标准,仅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6

第七页关于为保证工期而发生的赶工措施费用,赶工措施费按定额计算价格过低,几乎可忽略不计,没实际意义,反而会给发承包双方协商增加难度,建议取消,均按(三)审定的赶工措施方案计算。

不采纳,文件中提供3种计算方式,发承包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选择其中一种赶工措施费的计算方式。

7

第九页施工降效费用按相应人工费和机械费消耗量的8%调增,价格过低,建议取消,均按(二)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不采纳,文件中提供2种计算方式,发承包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选择其中一种施工降效费的计算方式。

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

文中关于“杭州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表述未统一。

采纳,文件已做修改。

2

关于疫情期间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目前有争议,此条建议增加说明,明确是疫情影响后的剩余工期内,不仅仅指疫情期间的工程款支付比例提高。

不采纳,本条不在文件内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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